来源:江宁区教育局 2013-05-27 11:31:07
各初级中学、特殊学校、民办学校:
为做好2013年江宁区初中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招生
1.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在就读小学进行升学报名。
跨区借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携带《南京市借读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籍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于5月1至2日到江宁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回户籍地入学登记。地址:江宁区天元东路58号致远大厦306室,联系电话:025-52281771。
2. 施教区内毕业生
公办初中招生坚持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应届小学毕业生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2013年6月10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就近报名入学。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正常就近报名入学:
①毕业生户籍随父母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但因路段冻结、户口无法迁入,或因父母离异、儿童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户籍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毕业生户籍随父母户籍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③毕业生户籍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3. 购置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入学参照《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宁教初﹝2006〕9号)办理。
①毕业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学校招生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
②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毕业生在施教区内学校就读。
4. 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进行入学报名:
①拆迁家庭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学校报名。
②已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到新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学校报名。
③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购房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 其他情况
①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毕业生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期报名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②毕业生户籍由于历史原因购买的小城镇户籍,且无正式产权,由区教育局统一协调安排。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区教育局统一协调安排。
6. 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有参加电脑摇号需求的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于6月2日至3日到所在毕业小学领取电脑摇号志愿表,只能在规定招生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和竹山中学中选择一所学校填报电脑摇号志愿。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跨区借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应回登记报名所在区教育局填写电脑摇号志愿表。
7. 学校要及时做好小升初交接录取工作。要关注困难生、问题生和智障学生,招生时不得将其拒之门外,确保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各街道小学毕业生中若有户籍及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毕业小学所在街道初中施教区范围内的,且家长要求回户籍、房产所在地的初中就读,应由家长写出申请,上报区招生办,待区招生办安排档案交接时,凭相关材料统一调配,各校不得随意放档。
8. 公办初中招生学位派定后,录取工作由区招生办负责审批,初中学校及时给小学毕业生发放《公办初中学校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并规定报到日期。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责任由家长自负。
9. 公办学校录取工作由区招生办负责审批。新生录取名册一式三份,区教育局、区招生办和招生学校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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