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奥数网 2014-05-04 13:09:19
南京奥数网讯:2014年江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公布,小编为您整理了2014年江宁区初中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各初级中学、特殊学校、民办学校:
为做好2014江宁区初中入学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办初中入学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在就读小学进行升学报名。跨区借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携带《南京市借读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籍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于4月18至19日到江宁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回户籍地入学登记。地址:江宁区天元东路58号致远大厦306室,联系电话:52281771。
(一)施教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
公办初中入学坚持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应届小学毕业生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注:2015年秋季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及其监护人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正常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1、儿童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或因父母离异;或因路段冻结,另一方户口无法迁入。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籍一出生就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3、儿童户籍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二)购置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入学参照《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宁教初﹝2006〕9号)办理。
1、小学毕业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初中入学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
2、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小学毕业生在施教区内学校就读。
(三)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拆迁户家庭未自购新房或未安置到位,在原施教区初中报名。
2、已自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把户籍与产权证一致后,在自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初中报名;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内初中报名。
(四)其他情况
1、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三者一致的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名的,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小学毕业生户籍由于历史原因购买的小城镇户籍,且无正式产权,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凡有参加电脑摇号需求的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于6月6日至7日到所在毕业小学领取电脑摇号志愿表,只能在规定招生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和试点公办初中学校中选择一所学校填报电脑摇号志愿。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跨区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应回登记报名所在区招生办填写电脑摇号志愿表。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3〕27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就读,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向我区指定学校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宁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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